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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供销合作联社章程

编稿时间:2021-01-12 02:18 来源:市供销社 

(2020年12月24日岳阳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岳阳市供销合作联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岳阳市供销合作联社在上级社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开创我市供销事业新局面和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而努力。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供销合作社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为推动全市供销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四条  岳阳市供销合作联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岳阳市供销合作联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  岳阳市供销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社)是辖区内县级供销合作联社、乡镇供销合作社、村级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以及投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织起来的联合组织。

第七条  市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市社加入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

第八条  市社社有财产属集体所有。市社理事会是市社社有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理事会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社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社及其成员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

第九条  市社社址设在岳阳市岳阳楼区。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条  市社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并根据上级社的有关部署,研究拟订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组织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文化等领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三)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四)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开展资金互助、农信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支农服务;

(五)指导下属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参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六)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八)代表本区域供销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供销合作联社、乡镇供销合作社、村级供销社、农村综合服务社、行业协会(联合会)、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等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合作联社,经市社理事会批准,成为市社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市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请求市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有市社提供的服务和有关政策支持;

(五)以市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对市社工作进行建议、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市社章程、执行市社决议;

(二)按规定向市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

(三)维护市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市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六)接受市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市供销合作联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市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市社章程;

(五)选举市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市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社理事会召集。市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市社应提前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条  成员社对全市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市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市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     展,促进成员社之间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共岳阳市委提名。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市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社外监事和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共岳阳市委提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市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五条  市社设立全资性质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行市社理事会社有资产及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出资人职能和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运营管理职能。

市社制定和修改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章程,对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六条  市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市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社带头和鼓励举办科研教育、文化宣传、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九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市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市联社理事会按照上级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级社的实际制定。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拨入市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社争取的综合改革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系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基层供销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经济组织。

市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社理事会按照上级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级社的实际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社审计机构对本级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岳阳市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社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岳阳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