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吃喝是“四风”中典型问题之一,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随着近年来违规吃喝现象隐形变异、改头换面,对于该类案件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笔者结合执纪执法工作实践,对违规吃喝案件执纪要点、条款适用、定性量纪等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违规吃喝案件主要有四类,一是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二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三是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四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根据这四类案件的违纪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违规吃喝案件的审查要点在于围绕“和谁吃”“在哪吃”“谁付钱”三个方面,通过物证、书证及言词证据等进行查证,准确辨析违规吃喝行为性质。
“和谁吃”——查清参与吃喝的人员关系。审理过程中,通过参与吃喝人员的笔录查清宴请人员间关系、查清组织者参与者,着重审查宴请人员中是否有“下级单位”“私营企业主”“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无论宴请花费的是否为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就一概不能接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轻重一般根据提供、接受宴请的次数、支付费用的数额、出入场所的性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此要查清菜品酒水及是否存在收礼送礼等情况。
“在哪吃”——查清吃喝的地点性质。查清吃喝时间和场所,并进一步查清宴请地点是否为“私人会所或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私人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一般具有专属性、隐蔽性、高档性等特征,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风腐问题。因此,党员干部无论是否花费公款、是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均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实践中,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也出现隐形变异趋势,一些单位、企业或个人将高档小区住宅、别墅等改造为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的场所,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俗称“一桌餐”。审查中要查明吃喝场所内部装修情况、平时接待对象、场所隐蔽程度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私人会所或者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谁付钱”——查清吃喝的钱款来源。前述四类违规吃喝案件中,有两类案件的钱款来源为公款。一是《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该类违纪案件往往假借公务活动之名,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公务活动,审查的重点在于宴请资金来源和目的事由等。二是《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该类违纪案件发生在公务活动中,接待“师出有名”,但是接待标准违规,审查的重点在于钱款来源、用餐理由、陪餐人数、用餐标准等。两者共同点为“用公款支付”,区别在于是否有真实公务活动。两者都要区分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办案中要注意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审查。
违规吃喝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涉及《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实践中,对违规吃喝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的情况,是数错并处还是择一重处,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违规吃喝背后实施了其他违纪行为。有的案件中,党员干部出于多个主观意图,实施了除违规吃喝外的多个违纪行为,除应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外,还应对其他违纪行为分别定性量纪,然后再合并处理。如某政法委党员干部谢某经常接受辖区内律师宴请,某次宴请时律师王某请托谢某打听案情。饭后,谢某向辖区内司法机关打听案件具体情况。该案中,谢某经常接受律师宴请的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违反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两个行为间不存在牵连关系,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谢某的两个违纪行为应当分别定性、合并处理。因此,违规吃喝案件中,不仅要关注违规吃喝行为本身的违纪性,也要关注违规吃喝背后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在违规吃喝类案件中要做到精准量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