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国家农开办、湖南省供销总社和湖南省农开办等上级单位要求,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力量,是供销合作社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实现服务“三农”宗旨的重要载体。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其它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发挥示范、服务、保障作用,共同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三、各级供销合作社应主动与同级农发机构沟通协调,建立运行顺畅、规范高效的联合工作机制。供销合作社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双方各负其责,配合协作,共同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四、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扶持范围:重点扶持棉花、茶叶、果蔬、食用菌、畜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产业。
五、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社和联合社须由供销合作社出资入股,或由供销合作社控股的龙头企业出资入股;龙头企业须由供销合作社控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承建能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三)财务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四)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社会形象良好。
六、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具有明显的示范引导作用。
(二)项目与农民联系紧密,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措施可行。
(三)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有利于培育优势主导产业,有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产品科技含量高,品质优良,规范生产,达到相关标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五)项目建设规模经济合理,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六)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涉及的建设条件已落实。
七、同一项目单位,以前年度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再次申报项目;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它农业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扶持。
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八、项目单位根据新型合作项目示范项目相关政策、项目申报指南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专家,编制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相关材料报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农发机构。
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和可查验;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合作社成员数以工商部门注册或审计结果为准。
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等,一旦发现,三年内不得申报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九、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须履行报批(备案)手续。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以及项目变更、终止的,由供销合作总社审批,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不满一百万元的,由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省级农发机构审批,报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十、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十一、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起始时间以供销合作总社和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的时间为准。
十二、已竣工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准备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基础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审计报告,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十三、用于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构成。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自筹资金不含各类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项目建成后财政资金作为项目单位资本公积管理。
十四、项目资金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内容。用于品种改良、新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控制支出比例和范围,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账目完整、票据规范;财政资金执行县级报账制,做到及时报账、足额支付。
十六、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会同本级农发机构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整改。对专项检查、验收、综合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