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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起草情况说明

编稿时间:2017-09-06 09:13 来源:宣教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下发,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决定》立足新时期“三农”工作全局,深刻回答阐述了事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指导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系统重要的政治任务。

一、《决定》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决定》从酝酿起草到正式出台,历时一年多时间,在此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听取供销合作社工作汇报,作出重要指示,为起草好文件提供了根本遵循;汪洋副总理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文件起草提出重要指导意见,就有关政策进行多轮协调。可以说,《决定》的出台,是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亲自关怀和直接推动下取得的,确实来之不易。

党的十八大之后,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总社党组、理事会紧紧抓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机遇,针对当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要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服务农民,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等新要求;针对目前系统存在着与农民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等矛盾和问题,主动谋划供销合作社改革问题。

2013年5月,总社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队,历时2个多月,深入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调研,认真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考察借鉴日韩农协经验做法;走访10多个中央部委,召开10余次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初步理清了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10月12日,汪洋副总理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王侠主任代表总社提出了出台“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文件”的建议,汪洋副总理要求中央农办会同总社等部门,在总结现有经验基础上,研究起草深化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会后,总社成立工作班子开展了前期工作。2014年5月上旬,总社和中央农办正式启动了《决定》起草工作,组成了由17个部门参加的文件起草组。

确定文件主题。文件起草组先后召开3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认为供销合作社经过60多年的改革发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必须坚持统筹谋划,强调改革的综合性,因地制宜地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通过综合改革,真正将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深入开展调研。由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供销总社牵头,组织4个调研小组分赴8个省区16个地市14个县开展调研。调研报告和相关建议报送汪洋副总理后,汪洋副总理作出了重要批示。

广泛征求意见。文件起草组在反复讨论、数易其稿的基础上,形成了《决定》初稿。之后,汪洋副总理两次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文件起草情况汇报,提出重要指导意见。文件起草组先后3次书面征求21个部门的意见,收到83条修改意见。文件起草组对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并就《决定》中的政策表述和相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决定》(送审稿)。2014年12月11日,《决定》(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根据会议精神,文件起草组又作了认真修改完善。1月16日上报中央,2月26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3月23日印发,4月2日正式对外公布。

二、文件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决定》突出了4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全局出发考虑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体现在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中的责任与担当。二是突出为农服务,把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作为改革的根本目的,作为贯穿文件始终的一条红线,提出更有现实针对性的要求和举措。三是突出合作经济属性,在密切与农民关系、强化层级联系、增强整体合力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力求发挥好合作经济组织在推动“三农”工作中的特点和优势。四是突出市场化改革方向,立足在市场竞争中添活力、增实力、强服务、谋发展,更多运用市场的办法、经济的手段开展经营服务,从根本上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为农服务水平。

《决定》分为3个板块,共5部分19条。第一板块,帽段和第一部分,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共3条,主要阐述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紧迫性、重要性,明确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板块,第二部分到第四部分,是服务农民和改造自我的主要内容,共12条,包括:一是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主要是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二是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主要是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三是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主要是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第三板块,第五部分,要求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共4条,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确立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

三、《决定》涉及的重点问题和重要举措

《决定》起草过程中,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重大问题,文件起草组本着力求最大公约数的原则,几经沟通、反复协商,形成共识。在改革举措上,突出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对拿得准的,认识一致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对一些暂时还拿不准,形成不了共识的问题,提出了方向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实践,给出弹性空间,不搞“一刀切”。这里,我就《决定》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谈一下文件起草组的考虑以及相关的改革举措。

(一)关于供销合作社的定位问题

《决定》开篇提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这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的新定位。这一定位,一是从性质上,继续明确供销合作社为合作经济组织;二是从地位上,突出了供销合作社在党和政府“三农”工作全局中的位置;三是从功能上,继续强调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在国务院2009年40号文件定位的基础上又有新的拓展,主要是明确了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表明中央从“三农”工作的全局出发,认为农业农村的发展迫切需要一个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要求供销合作社在这方面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这一定位适应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供销合作社实际,有效地解决了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代表了各方面对供销合作社定位的“最大公约数”。

《决定》紧紧围绕供销合作社新的定位,在改革的指导思想上,提出了“三个以”和“三个适应”,即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在改革的目标上,主要提出了“一个体系”和“一个平台”,即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在改革的主要举措上,提出了“三大任务”,即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推进基层社改造,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在改革的原则上,提出了“四个坚持”,即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考虑到服务“三农”是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决定》把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作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贯穿在指导思想、改革目标、主要任务、基本原则的阐述之中,要求供销合作社为农、务农、姓农,把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履行好为农服务职责放在突出位置来强调,并从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等4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关于基层社改革问题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决定》强调“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这是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宗旨、办社方向决定的,也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特点,供销合作社无论怎样改革与发展,都不能动摇对这一本质属性的坚持。基层社作为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体现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最基本的环节,应该也最有条件坚持合作制原则,逐步改造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但目前多数基层社与农民的联系尚不紧密,没有建立起相适应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分配机制。因而,基层社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按照合作制要求,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不断强化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逐步实现以农民社员为主体。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考虑到各地发展的不平衡,情况的差异,在基层社改造中,采取了因社制宜、分类改造,过渡性的路径设计,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三是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社同步发展。从现实看,仅靠改造基层社来夯实供销合作社组织和经营基础,还远远不够,应采取开放办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既可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更好地履行为农服务宗旨;又可以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和服务,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四是坚持办成综合性合作社,这与目前基层社发展的实际相吻合。这些年基层社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服务领域已拓展到农民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相对于专业性合作社来说,综合性合作社在经济实力、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都有优势,可以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实现农民增收与基层社发展的双赢。

因此,《决定》从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等4个方面作出了改革部署。

(三)关于构建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问题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中枢,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决定》起草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大家一直比较关注,一是联合社自身改革问题。主要是各级联合社究竟怎样定位,该干什么,每层级的职能是否应该有所区别;如何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建立应有的体制机制。二是社企关系问题,主要是社企关系如何理顺。针对这两个问题,文件起草组反复研究,先后提出几套设计方案。最终《决定》明确,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为此,《决定》从多方面提出了改革举措,纵向上,主要是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这两条线;横向上,主要是理顺社企关系,实行社企分开,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落脚点是达到双线高效协调运转。

1.关于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包括推进联合社自身改革,形成强有力的指导能力;加强上下层级的联合与合作,明晰各层级职责,实现上下贯通,形成强有力的指导体系。

从联合社自身看,一是《决定》明确提出,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优化各级联合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更好地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工作;对参公管理的联合社机关新进的相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二是稳步推进县级联合社市场化改革。《决定》对县级联合社单写一段,突出强调了县级联合社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对其功能作用表述是,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为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决定》强调要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要推进县级联合社市场化改革,在办成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进行探索,选择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进行试点。

从联合社各个层级看,一是密切联合社层级联系。目前,供销合作社实行人、财、物分级管理,从行政上推动上下贯通效果有限,《决定》立足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的特点,着重强调了用市场的办法、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举措:第一,做实合作发展基金,并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从产权联结上加强各级联合社间的联合合作,完善资产收益与分配;第二,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从工作层面提出要求,既做到上对下负责,也要做到下对上负责,促进形成责任上下共担机制;第三,落实县级以上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从管理的角度来加强层级联系,更重要的是强化对社有资产的监管。二是明确了各级联合社的职责。由于不同层级的联合社在为农服务和行业指导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决定》对国家、省级和地市级、县级联合社的职责进行了阐述,突出强调了各级联合社工作的侧重点,有利于构建高效的行业指导体系。当然,这种职责分工不是明确哪一级联合社只能做什么,而是重点要做好什么。

考虑到改革的复杂性,《决定》在联合社机关改革上,坚持既积极,又稳妥,重大改革必须先行试点,按程序报批,同时给基层更多的选择和弹性空间。考虑到行业协会是供销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特别强调,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2.关于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包括深化社有企业自身的改革,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强化不同层级社有企业的联合,在经济上实现上下贯通。

从社有企业自身看,《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于现代企业制度都有相关的要求,《决定》没有进行具体阐述。

从不同层级社有企业看,《决定》提出,一是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进社有企业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二是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棉花、粮油、鲜活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社有企业并购重组的过程,也是加强上下联合、推进上下贯通、打造经营体系的过程。三是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这有利于供销合作社特别是经济实力较弱的联合社,借助财政资金推进社有企业开展系统内外的联合合作。

3.关于理顺社企关系。理顺社企关系是构建双线运行机制的关键环节。《决定》起草的初期设计思路是社企融合发展,逐步办成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在去年综合改革试点通知中也有这样的要求,在征求意见时,多数部门认为,既然坚持稳定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公管理,社企就不能融合在一起,这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最终《决定》提出了双线运行的设计,对社企各自职责进行了明晰,强调联合社机关把握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联合社机关参公管理、社企分开的情况下,各级联合社理事会作为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的职能如何履行?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供销合作社资产很大一部分是国家资产,不能供销合作社自己说了算,要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相对独立的机构进行监管。考虑到中央、国务院文件多次强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已经有内设的监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中有相关部门的外部监事,起到了类似的监督作用。如果再单独成立一个机构,与理事会、监事会是什么关系,职能如何设置,都不好处理。经过沟通协调,《决定》明确,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为加强联合社对社有企业以及社有资产的管理,《决定》还提出,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

构建双线运行机制有三点要准确把握,一是参公管理不是强化行政化。联合社机关稳定参公管理,是党和政府支持供销合作事业的一项特殊政策,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条件,并不代表联合社机关等同于政府部门,不能用参公管理否定联合社的经济组织属性,更不能强化行政化倾向否定市场化改革方向。可以说,双线运行机制设计是基于目前坚持稳定联合社机关参公管理这个现实背景提出的,从长远看,供销合作社改革方向、目标、指向是清楚的,还应按市场化的方向、按照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走,这方面《决定》给出了充分余地和空间。

二是社企分开不同于政企分开。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经济组织,社企分开不是把社有企业从联合社剥离出去,而是要通过双线运行实现联合社机关与社有企业各司其职、协调运转,使联合社机关更好地把握为农服务方向、推动社有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社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不是简单的企业化。《决定》指出允许联合社机关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公或企业化管理,特别强调选择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从发展的角度看,实现双线运行在县级联合社上的融合,把县级社打造成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大的方向和趋势,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供销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属性,更好地发挥其为农服务功能和作用。但必须明确,实体化不是简单的企业化,更不是把联合社改造成一般的公司,既要坚持经济组织的一般属性,也要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既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也要坚持合作制原则,创新联合社运行机制,朝着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向发展。

(四)关于确立供销合作社特定法律地位的问题

《决定》以确立供销合作社特定法律地位为标题,单设一节进行论述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确立供销合作社特定法律地位的高度重视,彰显了确立特定法律地位对供销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问题,很重要的就是要明确供销合作社的地位问题。《决定》提出,“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确立供销合作社特定法律地位的基础,也是对供销合作社“独具中国特色”这一特征的充分肯定。《决定》用“两多一特殊”阐述了供销合作社“独具中国特色”的具体表现。一是组织成分多元。供销合作社有国家、省、市、县、乡五级组织,有社有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还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二是资产构成多样。目前,全系统资产总额近1.2万亿元,既有各种形式的社员股金,也有国家政策扶持,更有长期自身经营形成的积累,共同构成了供销合作社不可分割的资产。三是地位作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机关、事业、企业、社团4类法人,供销合作社作为一个整体很难归入到某一类法人来进行定位。供销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清,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决定》明确供销合作社特定法律地位,既明确供销合作社是法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同时,也明确了供销合作社法人类型是特定的,因此,要跳出现有四类法人的限制,专门量身打造。这充分说明供销合作社具有其它法人类型所不具备的独有特征。

在综合考虑我国立法实际和供销合作社现状,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文件起草组认为,目前,供销合作社还处在改革过程中,有些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完善,如果一步到位就制定供销合作社法,不但可能会增加立法难度,也可能因为立法不完善给实际工作造成伤害。本着务实的态度,文件起草组认为应采取“三步走”,首先在《决定》中明确提出确立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第二,由国务院出台供销合作社条例,不需要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相对较短;第三,条例出台以后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统一认识,逐步丰富完善,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立法。

(五)关于社有资产的性质问题

《决定》提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

《决定》采用上述表述,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社有资产性质的复杂性。供销合作社最初是由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社有资产的形成也是从农民投资起步的,源头上是合作制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供销合作社经历了与国营商业的“三合三分”,社有资产性质在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上多次反复,在漫长、复杂的体制变化过程中完成了资本形成与积累,各种所有制成份交织融合,造成了对社有资产性质认识不统一、资产归属不清的问题。可以说,供销合作社资产中既有农民社员的,也有职工经营积累的,还有国家政策支持形成的,构成比较复杂。

二是对社有资产属性认识的差异性。有些同志认为应该按社员股金比例和职工积累明晰供销合作社资产产权主体,也有一些同志认为供销合作社资产主要是国家投入形成的,具有国有性质。这些不同认识都有其道理。但从历史的沿革特别是发展的角度看,社有资产既不能简单分掉,也不能简单地定位为国有。《宪法》已明确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决定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对社有资产管理使用也有明确规定。应该说,坚持社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既尊重历史、符合实际,也有利于我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次《决定》基本沿用了中央1995年5号文件的表述,虽然淡化了资产的所有制性质,但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联合社理事会资产所有权代表的地位。从现实看,各级联合社理事会依照《公司法》履行好出资人代表职责,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监事会落实好监督职能,是能够保证社有资产安全的。

四、主要政策

这次《决定》不同于国务院2009年40号文件,是一个全面部署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文件,重在落实各项改革举措,但《决定》还是提出了一些含金量较高的政策。主要包括:

(一)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再次重申强化的

1.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截至2014年底,全系统共有90.6%的省级联合社机关、94%的市级联合社机关、74.9%的县级联合社机关实行了参公管理。《决定》提出“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目的是保证联合社机关和人员的稳定,更好地促进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

2.继续支持“新网工程”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2014年中央财政在专项转移支付削减合并1/3的情况下,继续保留了“新网工程”14亿元。但“新网工程”项目已划转到财政服务业专项资金大盘子中,省及省以下项目安排权限也已下放到省里。《决定》提出,“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为“新网工程”继续保留和实施提供了有力依据。《决定》还提出,“加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这为供销合作社继续开展好该项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3.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目前,供销合作社承担着化肥农药、抗灾应急物资、边销茶、羊毛等特殊商品的储备和经营任务,其中化肥承储量占国家1400万吨淡季商业储备的50%,棉花企业承担着部分国家储备的代储任务。《决定》提出,“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这既明确了继续支持社有企业承担相关储备任务,又为社有企业开展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提供了空间。

4.重申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属性和有关权益。《决定》再次重申和明确要求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并针对供销合作社资产被挤占、平调的情况,明确提出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5.抓紧落实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国务院2009年40号文件对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都有明确要求,《决定》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重复表述,但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上述问题。

(二)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明确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的政策

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此再次进行了重申。《决定》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这为基层社获得财政项目支持创造了条件,但前提是基层社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注册,《决定》上述要求还只是一个过渡性的安排,下步在《供销合作社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将努力对基层社合作社属性和注册登记问题进一步明确,争取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新增的政策

1.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多年来,系统上下热切希望借鉴国外合作社银行的做法,成立供销合作社自己的银行,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和服务“三农”工作提供金融支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决定》提出,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进行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这条政策来之不易,值得倍加珍惜。这是对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业务的大力支持,为供销合作社创办银行提供了很好机遇。

2.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近年来,总社和地方各级供销合作社通过各种渠道争取了“新网工程”等一些项目资金,但都是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无偿给了项目单位。全系统目前经济实力还不强,想要扩大产业投资,推进系统联合发展,苦于缺乏资金,一些地方想拿财政资金作为对企业的出资,由于没有现成的政策,不能落实。这些年,云南、重庆、海南等地供销合作社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在总结地方做法的基础上,《决定》提出,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这为供销合作社借助财政资金扩大投资、加快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子。

3.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是总社着眼提升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这个大背景首次提出的。《决定》明确支持该工程,将为其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环境,也为各级供销合作社争取地方政府配套支持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