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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侠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

编稿时间:2017-09-06 09:06 来源:宣教科 

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

(2014年4月3日)

王 侠

同志们:

利用召开五届九次理事会议的机会,我们套开综合改革试点动员会,对启动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新形势作出的重大部署。去年10月12日,汪洋副总理听取总社专题汇报时,明确表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改革试点,并就试点应遵循的思路和原则提出了要求,下发了国务院会议纪要。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农村改革工作时,特别强调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上,汪洋副总理再次强调要扎实搞好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4月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河北、浙江、山东、广东4个省作为试点,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我们深化改革的大力支持。可以说,推进综合改革试点,是中央对供销合作社提出的新的使命和要求,也是供销合作社必须完成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这次被确定为试点的4个省,工作各有特色,改革有一定基础,也有信心和决心搞好改革。刚才,骆琳同志介绍了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河北、浙江、山东、广东4个省作了发言。看得出来,各地深化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很高,大家在发言中讲到的思路和举措,我都同意,关键要狠抓落实,抓出成效。作为试点省份,凝聚着系统上下的信任,承担着历史的重任,一定要勇于担当,积极探索,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只争朝夕,不负众望,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为全系统探索出一条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三农”需要的新路子。

下面,我就做好试点工作再强调几点。

第一,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

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内在要求。试点本身就是深化改革的过程,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发挥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经验,也是我们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无论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改革,还是国有企业改革,都经历了一个从试点到面上推开的过程。作为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改革同样需要在试点中不断深化,改革的思路和方案,需要在试点中逐步完善和定型,改革中许多切实可行的好措施好办法,需要在试点中产生并在新的实践中检验推广。特别是当前,供销合作社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加复杂,更需要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投石问路,趋利避害,为面上改革的铺开打好基础。

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是为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探索新路。改革就是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如果都和过去一样,那就不叫改革。因此,改革需要创新,改革需要担当。同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当前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临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需要通过试点,找到破解深层次矛盾和障碍的路子,找到解决难题的有效办法和具体路径。只有走得稳,才能走得快、走得好。通过试点,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才能把中央的要求和总社的部署深化细化,探索出切实可行的改革路径,确保改革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通过试点,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向前推进,才能积小胜为大胜,由局部到整体,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通过试点,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才能在实践中提炼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以此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为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是为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凝聚共识。试点是探索路径、积累经验的过程,也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通过试点地区的先行先试,在牵涉面广、矛盾突出、关系复杂的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在关系我们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领域率先突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统一思想,最广泛地凝聚共识,推动改革逐步深化、达到目标。我们讲改革要先易后难,这里的“易”,不是指选择容易和简单的改起,更不是避重就轻,而是指要从已经形成共识和最能形成共识的方面入手,能改的先改起来,能做的先做起来,再逐步向暂时还没有形成共识的“难”题深化。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做法,形成示范引导,让最广大干部职工理解“为什么改”,明白“怎样改”,知道“改成什么样”。要通过试点,取得改革成效,破解体制顽疾,使供销合作社的优势更加显现,事业前景更加光明,农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得到更多实惠。这是改革试点的最大价值所在,也是我们系统上下的最大共识。

第二,要集中精力、重点攻关,在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实质性突破

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不可能面面俱到,要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集中力量,抓紧在几个关键点上打开局面、早见成效,让各方面实实在在感受到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新成绩新气象,为改革的持续推进和全面铺开赢得支持、创造条件。

一是要在密切与农民联系上取得实质性突破。这些年,通过加大基层组织建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为农服务,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联系得到加强。但总体上看,供销合作社从上到下还没有与农民真正建立起组织上、经济上的紧密联系,即使是基层社,很多地方也只是与农民保持着简单的“一买一卖”关系,农民对供销合作社还缺乏足够的认同感、归属感。大家都知道,日韩农协发展得好,最重要的经验就是与农民靠得近、联系紧,90%以上的农民都是它的社员,农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农协。这也是供销合作社改革需要突破的重点和核心所在。希望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创造经验,切实找到可行的途径和方式,真正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与纽带。

二是要在形成上下贯通的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上取得实质性突破。联合社不联合、合作社不合作的问题,我们讲了很多年,但是一直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供销合作社体量不小,但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社会影响力不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组织体系比较松散,上下级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没有握成拳头、形成合力。试点省份要敢于突破原有利益格局,力争在这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河北省社提出,以供销合作社现有体制为依托,通过自下而上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构建起贯穿省、市、县、乡的组织体系,山东、浙江、广东的试点方案也都在这方面提出了新的思路和办法。下一步的关键是如何落地,由局部到整体,逐步加以推进,真正构建起上下贯通、运行高效的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

三是要在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渠道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实践证明,适度规模的众多经营主体和全程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将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路径选择。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时,特别强调要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在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供销合作社既有责任又有基础,理应担当重任,成为主渠道。这个问题,我在昨天作报告时已经讲得比较多了,这里不多重复。总之,发展现代农业,需要一个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性、规模化服务,体现国家意志和政策导向的“国家队”。供销合作社有能力也有条件成为这样一个组织。希望试点地区充分运用好、发挥好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积极整合和承接各种涉农资源,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主渠道。特别是在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问题上,在把农民组织起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在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问题上,用鲜活的成效给出有说服力的答案,为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贡献。

四是要在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导力量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流通是供销合作社的传统主业,也是我们的核心优势所在。当前,农村市场发育迟缓特别是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业生产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突出问题。农民种植环节收益低,风险大,市民却买得贵,买得不放心。从田头到餐桌,环节多,成本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没有保障。对这些问题,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正在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试点地区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在优化流通网络布局、培育壮大流通主体、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创新流通方式手段等重点环节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快建设高效顺畅、安全可靠的农产品流通网络,真正成为保供给、稳市场、惠民生的主导力量。

五是要在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上取得实质性突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面临难得的政策机遇。这些年,浙江、山东、河北等地已经作了积极探索,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在这次试点申报材料中,4个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谋划和设计,总的思路和原则我都赞同。这里我想强调三点:一要加强顶层设计,从一开始就要对发展合作金融的方向与路径、对如何形成具有供销合作社特色的合作金融体系精心谋划,关键是扎根农村,不能脱离农民。二要加强风险管控,这方面我们有过教训,一定要守住底线,核心是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对外吸储和放贷,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三要加强金融人才培养,这是事业实现良性发展的基础。

六是要在改变行政化的思维理念和工作方式上取得实质性突破。作为一个有着60多年历史的老系统,我们身上传统计划经济的思维惯性还比较明显,联合社机关化、行政化色彩还比较浓厚。改革就是要充分激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行政化的思维理念和工作方式,遵循和运用经济规律,面向市场、依托产业,更多地用经济手段推进工作。各地申报的试点材料在这方面也都作了深入思考和安排。比如,有的提出参与试点的县级社,实行全员聘任制,双向选择,机关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有身份保持不变,薪酬由企事业单位确定;有的提出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实行分层、分类综合量化积分评价;有的提出对省、市两级联合社机关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调整,把更多精力放到拓展市场业务、强化基层指导和提供更加优质的市场化服务上来,等等。希望各地加大改革探索力度,真正形成鼓励竞争、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三,要加强领导、稳步实施,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试点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紧组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把好改革的方向、重点和政策边界;分管领导要有具体分工和明确责任,把各项改革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提高执行力,明确了的任务,就要按时间进度一项一项抓好落实,防止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要认真研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真正把政策用足用好。对于需要提请中央支持的相关政策,试点省份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总社报告。总社改革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跟进,强化统筹协调,将总体改革部署一一落到实处。总社将建立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联系点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试点地区,强化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编发综合改革试点信息简报,及时交流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跟踪、督促、推进试点工作,并将试点动态上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要加强顶层设计,抓好统筹谋划。改革试点之所以强调是综合改革,是因为改革的牵涉面很广,涉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较多,需要从战略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各项工作,防止畸轻畸重、顾此失彼。要深入研究整体改革方案和各项具体改革举措之间的关系,把宏观把握和微观操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资源统筹、进度统筹,提高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试点地区要着眼长远,整体谋划,对改革的总体思路、战略重点、优先顺序和保障机制等进行制度性安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进度,稳步推进,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我们这么大一个系统,各地的发展状况和优势各有不同,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各地在试点内容、改革路径的选择上应有所侧重,要突出自身特色和优势,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符合实际,能够落到实处。总社和省级社负责同志要尊重改革试点工作规律,多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多掌握第一手材料,及时发现、分析、解决改革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总社试点工作组要加强动态跟踪、定期评估和工作督导,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对工作推进快、成效好的地区,要加大政策倾斜和扶持力度。今后,总社争取的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要向试点地区重点倾斜。

要划出底线,控制风险。试点过程中,大家会遇到许多新挑战新问题,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胆子大、敢于试,也要步子稳、有原则。关键是要把红线底线划出来,红线不能碰,底线不能破,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看准了的、形成共识的,要及时总结并进行推广;对没有形成共识的,可以接着试,试了以后,取得成效,能形成共识的,在面上推广;对试了以后发现有问题的,就及时停下来。总之,把形成共识的先推出去,没有把握的改革,不急于仓促推开,牢牢把握住工作的主动权,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扎实有序推进。

最后,我再特别强调一下,试点过程中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试点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的关系。试点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要求我们必须集中力量,下大力气抓好抓实,但也不能因为试点工作而偏废了正常业务工作。发展仍是第一要务,改革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要保证试点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协调推进、相互促进,通过试点工作的突破,带动和促进其他各项业务工作更好开展,同时以业务发展的良好成效,为改革试点创造更加宽松和有利的条件。二是试点省份与非试点省份的关系。被列为改革试点的省份,有自身的优势和能力,寄托着各方面的重托,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把试点工作做好。没有列为试点的省份,也要积极行动起来,选择基础条件较好、代表性较强或在某一方面具有优势的市、县开展试点。非试点省份在各自改革实践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同样具有价值和意义,同样可以为全系统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希望没有被确定为试点的省份,加强同总社和试点省份的工作交流,及时向总社报告情况,提出有价值、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总社将在汇总整理后印发全系统,供大家互相学习和借鉴。

同志们,综合改革试点肩负着党中央、国务院的重托,承载着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厚望,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勇气,担当责任,不辱使命,坚决打赢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这场硬仗,为供销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开辟广阔空间,真正成为中国特色农村工作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